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涉嫌叛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決定書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正本之法官製作原本日期欄應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欄應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分別誤載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均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決定書正本之法官製作原本日期欄應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欄應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分別誤載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均應予更正,本院逕予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決定書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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