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0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旭峰 相對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相對人 沈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七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一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44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960萬元,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7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