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告 林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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