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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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 黃永豪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芝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1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計算式:2人×10份×43元=860元)。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5年3月13日起至107年3月13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5年3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2.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2,00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與配偶共同居住?如有,配偶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上開家庭生活費用?如無負擔,請說明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就聲請人主張每月與配偶共同負擔房貸之半數4,000元部分,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之地址為何?聲請人之配偶房貸貸款銀行、貸款金額及目前剩餘房貸金額為何?並提出該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
3.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膳食費4,500元、電話費1,000元、日常生活支出費1,500元之部分,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之交通方式、交通路線、交通費計算方法為何。
七、提出下列文件:
(一)聲請人之配偶之國稅局105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需為本裁定送達所列印之資料)。
(二)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
(四)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
(五)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六)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