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達人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明 等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萬1,8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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