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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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曾英子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馨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基男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