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22日│95年10月22日│95年8月6日│95年8月6日│││某時許│某時許│下午1時許│下午1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362號│95年度毒偵字第421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5號│95年度訴字第219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8日│96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5號│95年度訴字第2191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14日│96年5月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備註│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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