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89年9月初某日起至│89年8月間某日起至│││89年9月10日止│89年9月10日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偵│機關│察署│察署││├─────┼─────────┼─────────┤│查│案號│89年度毒偵字第5007│89年度毒偵字第5007││││、5415號│、541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9年度訴字第1548號│89年度訴字第1548號││實├─────┼─────────┼─────────┤│審│判決日期│89年12月19日│89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9年度訴字第1548號│89年度訴字第1548號││決├─────┼─────────┼─────────┤││確定日期│90年3月16日│90年3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務之折算標準│300元即新臺幣900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備註│上開2罪前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