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1147號債權人 紀惠娟 債務人 李玲慧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債權人指明聲請執行債務人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有本院112年10月27日電話紀錄表可參,核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