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23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文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原債權人出具本件債權轉列為呆帳之日期及債權明細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