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7號債權人 吳政達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加仁 、 陳林 女英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執有第三人 陳俊綸 簽發之本票2紙,債務人陳加仁、 陳林女英 為第三人陳俊綸之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加仁、陳林女英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陳加仁、陳林女英業已拋棄繼承,此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民國104年9月23日高少家美家司金104司繼字第2558號函,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加仁、陳林女英核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