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環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3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玉山商業銀行│行政院海岸│玉山商業銀│000000000│200,000元│104年4月15日│AD0000000││││鳳山分行潘│巡防署海洋│行鳳山分行││││││││ 家輝 │巡防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