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告 董正雄 被告 林素華 ( 林周麗香 之繼承人)
林素美 (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希忠 (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素珠 (林周麗香之繼承人) 林再益 楊學洋 楊文雄 楊文棋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