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碧蘭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女及母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是否曾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若確有其事,請陳報協商對象、協商結果及還款方案內容,並提出相關文件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