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美霞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6年2月至108年1月間之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舉證,則請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二、聲請人有其他債權人,請重新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