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66號聲請人 張志豪 即辰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志豪(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辰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辰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辰美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張志豪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志豪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2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