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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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 古資嘉 即兩儀數位工程坊以上原告與被告古資嘉即兩儀數位工程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佳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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