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蕭咏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持有人即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已於99年11月9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於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胡旭玫股票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股數│├──┼──────────┼─────────┼───┼──┤│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1-ND-0000000-0│普通股│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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