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費淑燕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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