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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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債權人聯協南京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許王雪吟 債務人 傅麗卿 債務人 楊佳霖 債務人 謝炳章 債務人 李秀錦 債務人 黃素鐘
一、㈠債務人傅麗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楊佳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零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謝炳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李秀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債務人黃素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