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6號再審原告 吳雅雯 再審被告 謝劭杰 上列當事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5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倘再審原告僅對確定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即應以該不服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9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訴之聲明係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並就廢棄部分請求判決再審被告於前審之訴駁回,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即應以其不服部分即342,598元定訴訟標的金額,而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楊雅萍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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