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8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六0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一行關於「案偵辦中),……」之後應補充記載「並均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辦理登記完畢……」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五十六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損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