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4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94年6月10日│27,000元│MH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