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核發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核發獎金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0七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篇之規定,聲請再審。」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0七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法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