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5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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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5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3行所載「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記錄表」,應更正為「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㈡證據部分補充「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A586-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黃國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A58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AA586-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參(見偵查卷第96頁、第9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備註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驗前毛重14.5116公克,驗前淨重14.1255公克,取樣0.0656公克,驗餘總淨重14.0599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76.6%,總純質淨重10.8201公克。沒收銷燬--------------------------------------------------------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481號被告黃國書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國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毒偵字第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6月18日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9時29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中正南路口,因另案通緝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0599公克),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國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記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1171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A58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國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檢察官劉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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