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劉振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零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9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