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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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宇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第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宇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㈠被告李宇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
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1殘渣袋3包選取1包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玻璃球吸食器1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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