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進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進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6年9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191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各罪刑經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8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8550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2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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