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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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蘭菁 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莫君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莫君毅 (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更一字第八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繫屬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而相對人為受禁治產宣告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雖由本院83年度家禁字第22號選任 陳金花 為相對人的監護人,然據同案被告 莫君文 、莫君毅稱陳金花之精神狀況不佳,僅能自理生活,但辨識能力不佳,故為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金花不能行使代理權致系爭事件久延,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系爭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經本院83年度家禁字第22號裁定選任 莫先熊 及陳金花為其監護人(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然莫先熊已死亡,另依陳金花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之病歷資料,可知陳金花於84年間即罹有妄想症(Delusionaldisorder),復於95年3月間遭診斷為患有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
nia),症狀包括聽幻覺、被害妄想症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44頁),且據陳金花之子女莫君毅、莫君文於本院108年10月14日訊問程序陳稱:有回去與陳金花溝通是否願意出庭,但陳金花聽不進去,只一直說自己不要來,且陳金花說一直都有聽到一個聲音跟她說話,如果與她對話,她的回應不一定是正確的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是依陳金花之身心現況,顯難於系爭事件中為相對人行使法定代理權,故應由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次查,相對人之兄莫君毅於108年10月14日訊問程序當庭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且相對人之姊妹莫君文、 莫君琪 均表贊同(見本院卷第68頁),是本院考量莫君毅與相對人為手足,應會盡力維護相對人於系爭事件之利益,爰依法選任莫君毅為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邱佑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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