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張靜婷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張仲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簡伶潔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