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賭單2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註被告提供其住處作為公眾得出
入之賭博場所,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並更正簽中
「2星」及「3星」者,可得彩金各為「57倍及570倍」外,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被告經營賭博期
間反覆實施之犯行,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決定為之,屬法律
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
定重一重罪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