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調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21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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