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 王豪仁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琪 律師被告 郭振隆
郭宜燁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振發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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