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439號債權人全家承債務人 陳威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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