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文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6號、106年度交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105.11.27│彰化地檢│彰│106年度訴│106.04.26│彰│106年度訴│106.05.16│彰化地檢│││危害│刑8月│105.11.27│105年度│化│字第406號││化│字第406號││106年度│││防制│有期徒││毒偵字第│地│││地│││執字第│││條例│刑7月││2522號│院│││院│││333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肇事│有期徒│106.01.02│彰化地檢│彰│106年度交│106.05.24│彰│106年度交│106.06.20│彰化地檢│││逃逸│刑1年1││106年度│化│訴字第72號││化│訴字第72號││106年度││││月││偵字第│地│││地│││執字第││││││2375號│院│││院│││3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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