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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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22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325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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