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吳棋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聰明陳柿澄陳儀倫 之繼承人、 蔡瑋哲 即陳柿澄即陳儀倫之繼承人、 蔡丞芮 即陳柿澄即陳儀倫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陳柿澄即陳儀倫屆期未清償信用卡費,且已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蔡聰明、蔡瑋哲、蔡丞芮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927號審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查閱家事事件公告查核無誤。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柿澄即陳儀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為無理由,依前揭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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