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85號債權人林曼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典商蛋糕無碳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瑞典商
蛋糕無碳排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請求金額666,27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