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297號債權人謝ꆼ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星興業有限公司、 陳泳 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泓星興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謝鎮鴻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