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聲請人已就相同標的、同債務人在本院民事庭起訴,案號為97年度補字第276號,有該案號影本附卷可查。聲請人既已起訴,其支付命令聲請即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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