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3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5月及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
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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