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3日,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7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之物,依法非屬減刑範圍,仍依原判決沒收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