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六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九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生活困難,負債累累、債台高築,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准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據。經觀聲請人所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有一筆薪資所得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四千六百四十元等語,難謂聲請人全然缺乏資力。至聲請人提出之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僅能證明其當年度所得申報情形暨聲請人無房地產登記資料而已,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已缺乏籌措再審裁判費一千元之信用能力。聲請人又未提出能使法院即時調查之其他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惠郁法官吳麗惠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