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71號抗告人 陳國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淑娟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9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