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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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債權人甲○○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健裕 即建芳商行、德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德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業於97年1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7316755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梁永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 司促 字第 7999 號裁定(97.04.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 豐簡 字第 566 號(97.08.14)[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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