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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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