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告 柯順文
陳雪珠 柯羿妘 柯景健 兼上列四人共同收人 柯景賀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鴻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己○○○○○(事故地)之營建公司之正確名稱、公司登記資料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併查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實際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丁○○應於7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或聲請訴訟救助;原告戊○○、甲○○、乙○○、丙○○應於7日各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或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名稱、實際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代實際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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