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醫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醫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醫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其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87號、第5288號、第5289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其銘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至第16行「以推輪椅方式陳其銘送往彰化醫院8樓之負壓隔離病房」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推輪椅方式將陳其銘送往彰化醫院8樓之負壓隔離病房」。
(二)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房病護理長王羿雯」之記載,應更正為「病房護理長王羿雯」。
(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表格編號㈨待證事實欄第1行「手冊第3章為『人員與物質管制』」之記載,應更正為「手冊第3章為『人員與物資管制』」。
(四)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其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妨害醫療業務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被告應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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