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佩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佩樺456│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93884│0000000000│12月14日│││││元│908│起│││├──┼───┼─────┼──────┼──────┼───────┤│002│新臺幣│林佩樺540│自民國08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32127│0000000000│01月14日│││││元│007│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緣相對人林佩樺於民國8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7年12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666元及費用5293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林佩樺於民國83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1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785元及費用4119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