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之債權受讓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 謝諒獲 之債權受讓人)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之債權受讓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327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40)異議,聲請北院and高院whole院迴避,andtransfertoother院狀」所載。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3270號強制執行事件,業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裁定駁回而終結,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至12頁)。聲請人遲至108年5月2日下午3時55分始傳真聲請該案司法事務官迴避,有上揭書狀上本院書記官收案註記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是聲請人於上開事件終結後,始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張婷妮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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